4月26日信息,天眼查App表明,昨天,乐视网官网信息科技(北京市)股权有限责任公司与浙大损害著作网络信息散播权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发布,人民法院觉得,浙大损害了乐视公司对《赤壁下》具有的网络信息散播权,理应担负损失赔偿等法律依据。
该纠纷案件号为(2020)京0491民初1420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智慧法院。上诉人为乐视网官网信息科技(北京市)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浙大。
判决表明,乐视公司发觉浙大在其运营的“浙大网址”中往群众散播影视剧《赤壁下》。经核查确定,《赤壁下》系乐视公司有着网络信息散播权的影视剧,而乐视公司从没批准浙大根据互联网技术向群众散播该著作。因此,乐视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诉请浙大赔付财产损失,及其付款有效花费的法律责任。
被告浙大编造谎言,乐视公司出示的直接证据没办法证明其具有涉案人员影视剧的网络信息散播权;涉案人员网址为学校网站,学校外人没有权利浏览,涉案人员影视剧无赢利目地,组成课题研究的合理使用等。
此案裁判员結果:被告浙大于本裁定起效生效日十日内赔付上诉人乐视网官网信息科技(北京市)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失1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公证费用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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