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公示要求,对化妆品加工或市场销售、药业生产制造和饮品生产制造(没有酒水生产制造)公司产生的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不超过当初市场销售(运营)收益30%的一部分,准许扣减;超出一部分,准许在之后缴税本年度结转成本扣减。香烟公司的香烟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开支,一律不可在预估应缴税收入额时扣减。公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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