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论坛金融讯,5月25日,北京市法院审理信息平台网发布元气森林(北京市)食品科技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专利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表明,元气森林申请办理的“燃”商标logo与统一、蒙牛乳业“燃”等商标logo组成类似商标logo,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元气森林诉请。
诉争商标logo
申请者:元气森林企业。
2、注册号:34058025。
3、申请办理时间:2018年10月16日。
4、标示
5、特定应用的产品(第32类,相近群3201-3203):葡萄酒;纯净水(饮品);无乙醇果肉饮料;茶气非酒精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天然苏打水;奶茶店(非奶为主导);饮品香料;饮品制做调料。
国家专利局以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办理申请注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通称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为由做出被诉决策,决策:驳回申诉诉争商标logo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
元气森林企业不服气被诉决策,向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
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觉得,截止此案案件审理结束,引用商标logo统一、蒙牛乳业”燃“商标logo为合理的在先注册商标,仍组成诉争商标logo批准申请注册的阻碍。诉争商标logo与引用商标logo若一同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易导致有关群众搞混,进而对产品来源于造成错认,各自组成应用在同一种或相近产品上的类似商标logo。国家专利局未等候引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流程結果即做出被诉决策未违背法律法规。注册商标人对其申请注册的不一样商标logo具有分别单独的商标专用权,其依次申请注册的商标logo中间不自然具备持续关联。元气森林企业有关诉争商标logo是其在先商标logo持续申请注册的认为欠缺法律规定。由此,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要求,裁定:驳回申诉元气森林企业的诉请。
元气森林企业不服气原审裁定,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到起诉。
二审人民法院觉得,诉争商标logo与引用商标logo组成同一种或相近产品。诉争商标logo中国汉字“燃”与引用商标logo组成类似标示,易使有关群众对产品的来源于造成搞混错认或是觉得产品来源于中间存有特殊的联络等。故对元气森林企业的上诉请求未予适用。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高院。对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本裁定为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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