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元讯 6月2日中午信息,天眼查App表明,最近,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与国家专利局别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293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高院,裁定結果为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判决表明,诉争商标logo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于2018年7月20日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天猫精灵”纯文字商标,引用商标logo为陈诚2017年8月31日申请注册的“天猫精灵”纯文字商标,小米手机诉称,引用商标logo是对华为公司“天猫精灵”商标logo的抢注商标,华为公司将要对引用商标logo明确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办理,恳求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此案,待引用商标logo的支配权情况最后明确后,再案件审理此案。
人民法院觉得,华为公司要求我院中止审理此案,但未提交一切引用商标logo支配权情况产生变化的直接证据,该要求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中断理由,对其有关起诉认为,我院未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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