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智元讯 6月17日早上信息,天眼查App表明,6月17日,华为公司与国家专利局别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京73行初11196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
判决表明,诉争商标logo为华为公司2017年9月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商标logo,引用商标logo为西恩阿镆有限责任公司(安德玛)已申请注册的第8541511号商标logo。
先前被告国家专利局判决:诉争商标logo特定应用在智能机、互联网通信设备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给予基本核准,诉争商标logo特定应用在其他复核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给予驳回申诉。
人民法院觉得,诉争商标logo与一部分引用商标logo均为纯商标logo,设计理念、总体视觉效果等层面相仿,诉争商标logo与引用商标logo四组成类似。故未予适用上诉人的诉请。
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上诉人华为公司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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