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信息,天眼查App表明,6月17日,华为公司与国家专利局别的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人民法院觉得,诉争商标logo与一部分引用商标logo均为纯商标logo,设计理念、总体视觉效果等层面相仿。故未予适用上诉人的诉请。
此案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1196号,案件审理人民法院为北京市专利权人民法院。
判决表明,诉争商标logo为华为公司2017年9月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第26522076号商标logo,引用商标logo为西恩阿镆有限责任公司(安德玛)已申请注册的第8541511号商标logo。
先前被告国家专利局判决:诉争商标logo特定应用在智能机、互联网通信设备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给予基本核准,诉争商标logo特定应用在其他复核产品上的申请注册申请办理给予驳回申诉。
人民法院觉得,诉争商标logo与一部分引用商标logo均为纯商标logo,设计理念、总体视觉效果等层面相仿,诉争商标logo与引用商标logo四组成类似。故未予适用上诉人的诉请。
裁判员結果为驳回申诉上诉人华为公司的诉请。
2017年,华为公司向商标logo组织 欧盟国家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办理准许申请注册其计算机系统商标logo,该商标logo样子为下面的图所显示。
左为华为公司注册商标,右为chanel
荷兰奢侈品牌chanel对于此事表明抵制,称该设计方案与其说商标logo类似。但国家商标局驳回申诉了chanel的抵制建议,称不会有共同之处,也不太可能在群众心里导致搞混。
接着,chanel再度于卢森堡人民法院对这一裁定提出异议,该人民法院在周三的裁定中驳回申诉其起诉,并表明这两个标示半圆形方位不一样,视觉效果上差别明显。
据外媒报道,最后,欧盟国家综合性人民法院审判长判决适用华为公司,chanel输了官司。chanel企业对于此事裁定結果回绝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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