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1996年2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公司”),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 2000年2月6日,华昌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司不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00年4月发行公司债券800存的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 (3)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金用于公积金中提取5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3月10日,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资产3月15日,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担亲属提供债务担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股东会会议做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4)华昌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修缮职工食堂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5)华昌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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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7月12日 20时37分来自  问答库 >> 财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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