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
    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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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7月14日 22时16分来自  问答库 >> 财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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